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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交警城管冲突,高考期间交警维护交通秩序

tamoadmin 2024-06-02 人已围观

简介1.湖南临武城管执法冲突事件的发展调查2.浅议如何应对城管执法过程中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城管贴条和交警贴条性质不一样,如下:1、城管开的罚单,叫城市管理行政违法停车告知单,在收到罚单之后先去网上查一下有没有记录,有的话,带上驾驶证和行驶证去城管办事处,确认照片和视频,确认之后交钱,但是这种违章记录一般要过很长一段时间才能查到,因为城管和交警的系统同步是需要一定时间的;2、交警贴的罚单叫做违法停车告知

1.湖南临武城管执法冲突事件的发展调查

2.浅议如何应对城管执法过程中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高考交警城管冲突,高考期间交警维护交通秩序

城管贴条和交警贴条性质不一样,如下:

1、城管开的罚单,叫城市管理行政违法停车告知单,在收到罚单之后先去网上查一下有没有记录,有的话,带上驾驶证和行驶证去城管办事处,确认照片和视频,确认之后交钱,但是这种违章记录一般要过很长一段时间才能查到,因为城管和交警的系统同步是需要一定时间的;

2、交警贴的罚单叫做违法停车告知单,罚单上面什么车牌号颜色、类型、违章的时间、地点都会写上去,而且也会有值勤警察的单位盖章,或者是名字或者是警号。这个都是查得到的,如果没有那就是张假罚单了。那么这里就要注意了,遇到这种罚单后要尽快去处理,否则年审、年检带着这些违章是无法通过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湖南临武城管执法冲突事件的发展调查

法律分析:只是发生口角,没有打架的,予以批评训诫。如果产生了打架冲突,那么要看是否造成对方受伤以及伤情的严重程度。可能会涉及构成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浅议如何应对城管执法过程中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在停尸现场的家属透露,2013年7月18日凌晨2点,家属找来冰柜存放死者邓正加的遗体,亲属和村民以冰柜为中心,围在文昌南路的事发现场。大约4点40分左右,天快亮了,家属以为会和平解决,没有任何防备和挑衅的情况下,警察先冲过来,手持警棍和盾牌,对现场围观者一顿暴打,伤者包括老人和小孩。

上述家属称,警察大声高呼,持械追打围观者,包括路人和亲属在内的十余名围观者被打伤。死者的大女儿背部、脑袋、胸部被打伤,缝了好几针,一个年轻的路人,脑袋被打破,在县中医院救治。

据悉,人群被驱散后,警察从冰柜里抬出死者邓正加的遗体后拉走,整个过程前后持续20分钟。家属表示,邓正加的遗体被拉至南强镇莲塘村进村路口后放下。 当地公安部门称,2013年7月18日15时40分至17时30分,郴州市公安局法医在邓正加所在的临武县南强镇莲塘村口,在郴州市、临武县两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死者家属、乡村两级干部的见证下,对死者邓正加遗体进行了检验。

通过遗体检验发现,死者头部、躯干、四肢等部位有软组织擦挫伤。通过解剖检验发现,死者左前额部、左颞顶部、枕部头皮下血肿,颅骨无骨折,颅内见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胸腹腔、心包腔干净,腔内各脏器未见损伤。

在遗体检验中,法医提取了死者脑组织等部位相关生物检材,送国内相关权威司法鉴定机构做病理检验。“邓正加死亡的原因,还需等相关病理检验结果出来后才能最终确定。”一位负责人说。

临武县政府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瓜农不幸身亡事件原因及最终责任认定,需等待遗体法医检验最终结果等相关调查进展。司法机关将坚决依法公正彻查并处理案件,绝不姑息责任人。

2013年7月18日下午3点,在征得家属同意并有两名亲属(一名学医,一名在县检察院工作)在场的情况下,由郴州市公安局法医对死者尸体进行法医鉴定,并连夜将提取的生物检材送往省外权威司法鉴定机构做病理检验。

据法医介绍,整个病理检验过程一般需要15到20天左右,待病理检验报告出来后,法医将根据病理检验报告结合尸检情况出具最终的尸体检验结论。该县负责人表示,尸体检验结论出来后将及时向社会通报,同时将依法、公正处理相关责任人。 2013年7月19日,临武县公安局依法对廖卫昌、袁城等人涉嫌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

2013年7月19日下午,临武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9.7万元,现已执行到位。死者由家属已按当地风俗安葬。

2013年7月20日,临武县瓜农邓正加不幸身亡事件有新进展:据法医遗体检验初步判断,邓正加颅内有伤;

2013年7月20日上午,临武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以涉嫌伤害罪对“7.17”事件中涉案的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廖卫昌、邝亚平、夏际玉、杨连祥、袁城、骆威平等6人执行刑事拘留,进一步调查。其中4人为协管员;邓正加家属获赔89.7万元。

2013年7月20日下午,根据初步调查结果,临武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分别决定免去胡郴县政府党组成员、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免去分管执法三大队的局党组副书记邹红卫现任职务,并继续接受调查。同时该县专门召开“转作风、促发展、办实事、惠民生”主题会议,全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会议要求在全县各级干部职工中开展“规范执法、服务群众”作风大整顿活动,认真查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法纪建设等方面存在的不足,认认真真做好整改。 2013年7月31日晚,郴州市公安局通报,法医根据尸体检验情况及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病理组织学检验结论综合分析认为,7月17日在与临武县城管人员冲突中不幸身亡的瓜农邓正加,系外力作用诱发脑部畸形血管破裂出血死亡。

当前,城管执法冲突事件频发,并屡见于报端。究其原因,主要是-

由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特殊性,执法人员往往处于各种矛盾的焦点,在执法时容易触发各种矛盾,导致突发事件的发生,甚至发展成恶性群体事件。这些突发性事件发生快、激化快、处理难度大,社会影响坏。作为执法人员,既要有处置突发事件的思想意识,又要有处置突发事件的实际能力和技巧,才能达到妥善处置事件的目的。

一般来说,城管执法冲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行业的独特性,大多数突发性事件的发生都有聚众、突发、激烈冲突等明显特征,造成的后果、影响比较严重,这在除城管执法之外的其它行政执法中极为少见。二是意想不到的突变性,突发事件出现快,来不及详细分析,给处理带来难度。特别是处理不及时的话,易节外生枝,被不怀好意的人利用。导致矛盾的移动、扩大和激化。三是难以预料的复杂性,有些当事人自恃有背景、有关系而无所顾忌,群众的合理诉求与违法、违章行为相互交织;合理要求与侥幸心理、过高期望相互交织;个别地痞流氓、黑恶势力的推波助澜与一般群众易被盲从、蛊惑心理相互交织,等等。当执法触及其利益时,往往牵一发而动全局,使我们在处理时受到各种因素的羁绊,这也增加了我们处理的难度,处理起来非常棘手。四是不可估量的危害性,事发时,有些当事人往往恶意制造声势,混淆视听,或情绪偏激,公然发难,无视法律,将矛盾扩大,引来大批群众围观,阻塞交通,严重影响正常的执法工作,破坏社会稳定和人民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

因此,在处理各类突发事件时,既不能情绪激动、感情用事,又不能轻率决策、犹豫误事,要把握特点,讲策略、讲技巧,做到有的放矢,对于有效平息事端是非常重要的。

一、控制局面,防止事态扩大

控制事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尽快平息事态;一个是减少外围影响。尽快平息事态,经常采取的措施有:一线队员不仅要耐心地使用文明语言,言简意赅的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带队负责人还要及时出面表明态度,适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总之,要努力提高应变能力,见机行事,减少外围影响。突发性事件演变成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很多围观群众作为参与人,不明事实真相,完全是受违法当事人煽动,或是个别对城管执法或社会不满的不良分子唆使。所以,要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让大多数群众明白事实真相非常重要。真相大白了,少数人想煽动也煽动不起来了。我们的管理是正义的,阳光的,所以经得起考验。违法当事人也知道这一点,所以一般情况下都会胡搅蛮缠,混淆视听,惧怕我们说出事实真相。我们就是要抓住这一点,尽快排除干扰,说明真相,争取群众支持,防止以讹传讹。一旦出事,社会传言很多,而且极尽演绎、夸张之能事,很少有对我们有利的言语,社会影响极坏,尤其是有记者或面对新闻媒体时,要注意掌握分寸,不能盲目表态。要客观,该说的话要说到位,不该说的一定不要妄下结论,对有分歧的问题、事实真相要做好解释,防止个别记者断章取义,片面报道造成矛盾升级或问题复杂化。

二、火速处置,及时平息事态

处置突发事件,争取时间极为重要。要把握火候、果断处理。如果当断不断、犹豫不决,容易造成群众围观,使个别别有用心的人乘机起哄,把水搅浑,形成难以控制的局面;有些当事人趁机急忙找熟人、跑关系,给我们执法工作增加了新的难度。故我们执法人员要抓住时机火速处置,及时平息事态,使那些别有用心的人来不及钻空子。

突发事件的发生,一般都是不可预见性的。所以在集中整治、专项治理或突击活动中,一定要从执法力量上做好充分准备。一旦出现复杂、多变、失控的局势,第一时间向上级领导汇报或直接拨打110报警,寻求公安警务的支持与配合。在警察到来之前,要注意掌握动态,保持克制,控制情绪,避免矛盾升级恶化,同时搞好自我保护。通过寻求支援,一方面可以对当事人起到震慑作用,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如果有人蓄意制造事端、突然发难,也可以迅速将肇事者带离现场,防止事态扩大。

三、言语得当,积极争取主动

突发事件发生后,既有当事人在场,又有一些群众在场,我们一定要举止文明,言谈得体。俗话说,一句话惹人笑,一句话惹人跳。一定要注重文明、规范,肢体语言表达要谦和稳健。要用文明规范的口头语言,谦和稳健的肢体语言同当事人进行沟通,取得当事人的理解配合和获得群众的支持。要相信群众,注意讲清事实、讲清道理、正面宣传,让群众弄清事实真相,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孤立违法者。对那些不听劝告、无理取闹的人,声音上要宏亮而不凶狠,动作上要严肃而不粗暴,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说服教育,特别禁忌讲话时用手指指向当事人,这样不仅无益于事件的顺利处置,而且只会导致事态的扩大。当对方情绪十分激动时,要镇定自若、沉得住气,不流露厌恶、反感或愤怒的情绪,以极大的耐心让对方的情绪稳定下来;当当事人态度蛮横、出言不逊、恶语伤人时,更要善于制怒,要有忍人所不能忍的宽广胸怀和以大局为重的精神,严正指出其违法事实,形成“箭在弦上,引而不发”的态势,对其形成强大的思想压力,促其自觉、自悔或接受处罚。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则采取强硬措施,依法处理。这样,既孤立了违法者,使之受到惩罚,又使其他群众受到教育,事件得平息。

四、分类处置,稳定群众情绪

做群众思想工作,要深入、细致、灵活、多变。在执法冲突中,围观群众往往自觉不自觉的将我们执法管理人员视为强势,而将被管理对象视为弱势群体,从而对他们倾向于更多的同情。所以我们在处置突发性事件时,一定要有平等心态待人的态度,虽然我们与当事人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执法者与被处罚者的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比当事人高人一等。以平等的心态善待当事人是城市管理人员必备的素质,也是正确处置突发事件的一个前提。作为执法者态度应严肃,而切忌粗暴蛮横。严肃的态度可以让当事人感到法律的威慑,而粗暴蛮横的态度则易引起当事人的反感、抗拒心理,从而引发口角,激化矛盾,造成不明真相群众的围观起哄。不仅对执法工作带来不利,而且影响队伍形象。良好的外在形象是执法人员内在素质的体现,善用高素质的人格魅力为突发事件处置创造条件。在同样的环境里处理同一个问题,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办法,就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古人云:攻心为上,就说明用心办事的功效。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我们的执法对象在文化层次、社会背景、家庭状况、个人性格等各方面都有所不同,有的当事人受教育程度相对较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工作容易接受和理解;有的当事人却对执法活动不易接受和理解,更有的当事人家有下岗、经济困难等各类特殊情况,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有一定的逆反心理。所以,执法人员在冲突处置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分辨、说明。要善于从当事人的争论、陈述中分析当事人的心理想法,了解当事人发生违章违法活动是否具有特殊原因,从而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处理,并从善解人意的角度出发给当事人以答疑;对有些当事人对相关法规不理解的,要反复细心的劝说、解释,特别对当事人有激烈情绪的时候,执法人员更要保持冷静的态度,耐心的劝说,细致的分析,避免矛盾激化,保证事态的顺利处置。

五、刚柔并济,分清问题主次

突发事件发生后,往往引起连锁反应,涉及到多个方面的人和事。这时,务必要抓住主要矛盾,查清主要对象,找准主要原因。对于一时难以弄清的情况,特别是与事件关系不大的问题可以先搁一搁,必要时再查补,力求查清主要的违法事实,争取工作上的主动。不能因为情况复杂而“眉毛胡子一把抓”,以致失去目标,必须把主要精力放在解决主要问题上。主要矛盾解决后,其它矛盾也就迎刃而解了。处置突发事件既要做到能快则快、果断了解,又要慎之又慎。切忌只顾眼前平息,而不顾长远,留下后患。执法人员要态度鲜明,毫不含糊地指出问题,给予当事人相应的批评教育和处罚。一方面,绝不可拿原则做交易求得一时安宁;另一方面,要把握分寸,讲究技巧,坚持命令与商量结合,惩处与尊重关怀相结合,审时度势,随机应变。当当事人觉得理亏并接受教育和处罚时,要不失时机地予以“让步”,达成问题的处理协议。也许,有的人会说我们太软,但是作为执法人员,不能一味的考虑当时的权威、地位,有时考虑更多的是执法人员的形象、大局和干群关系。

六、分工明确,防范伤害发生

一支有战斗力的队伍首先是一支团结向上的队伍,只有发挥整个执法队伍的整体合力,我们的工作才能克服各种障碍,取得最大的成就。在现场处置时,我们要团结一致,责任明确,该讲的、该记的、该做的,分工明确,准确站位。当遭到不法人员围攻时,我们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保持应有的度量和风范,过火的话不说,过激的事不做,能解释的解释,不能解释的可以不予理会,通过冷处理的方式使事态得到控制,千万不能与当事人发生冲突,使本来正确的变成错误的,甚至激化矛盾。要注意防止暴力拒法份子对执法人员的人身伤害。执法人员平时就要树立防侵害意识,加强自身防范。执法人员之间要注意协防,要对执法现场的各类情况早发现,早控制,对各类无证占道设摊人员情绪反应要敏感,主要加强对油、火、开水等危险物品的防范。采取“一扣二贴”措施。所谓“一扣”,即对水果摊,西瓜摊有刀具的当事人执法时应先搞清刀具位置,予以先行暂扣。“二贴”,即对有油锅,开水锅的当事人执法时,要贴近当事人身边进行调查,贴近当事人侧面进行说话,切忌隔着油锅、开水锅与当事人面对面进行交谈。要善于将当事人引离危险源进行处置,防伤害于未然。

七、提前介入,做好调查取证

突发事件,尤其是突发性群体事件现场混乱,调查取证工作困难。因此,调查取证工作一定要早考虑,早介入,在上街值勤时就带好取证设备,并指派专人负责,在事件突发时,才能做到有备无患,取证充分。只要是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取证充分,我们在任何时候,无论是面对上级领导询问,围观群众质疑,新闻媒体监督,还是面对公安机关调查、司法诉讼举证,都能做到底气十足。

新时期的城管执法工作面临许多新的情况、新的问题,执法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对症下药。要始终坚持以说服教育为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不断探索城管执法的新思路,不断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把城管工作做得更好。

文章标签: # 当事人 # 执法 # 事件